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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中国古代法制的三个视角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7-27    浏览次数:8

电视剧《白鹿原》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当黑娃带着身份不明的田小娥从外地回到原上,希望族长白嘉轩能允许他们以族人及妻子的身份进祠堂拜祭祖先时,不仅白嘉轩没有同意,连黑娃自己的父亲(同时也是白家的长工)鹿三也坚决反对,甚至厉声责问黑娃:“哪儿来的?搭眼一看就知道不是穷家小户女子,怎么会跟你走?三媒六证了吗?说!给老子说明白!”这句话中的关键词是“三媒六证”——三媒是指男方聘请的媒人、女方聘请的媒人,以及给双方牵线搭桥的中间媒人;六证是指见证婚姻的六件物品,即在天地桌上摆放一个斗、一把尺、一杆秤、一把剪子、一面镜子、一个算盘。在鹿三和白鹿原乡民的观念里,甚至可能是那个时代绝大多数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思维里,三媒六证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是赋予婚姻合法性、正当性的必经程序,否则即为非法的婚姻,因此白鹿原并不承认他们婚姻的有效性。

历史沿革的视角

提到“三媒六证”的影视作品还有很多。新近出版的《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中,作者列举并解读了古典文学经典《西游记》里“三媒六证”的细节。第19回“云栈洞悟空收八戒,浮屠山玄奘受心经”中,孙行者调侃猪悟能:“像你强占人家女子,又没个三媒六证,又无些茶红酒礼,该问个真犯斩罪哩!”可见,以“三媒六证”的标准来衡量,猪悟能的婚姻也属非法、无效,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作者进一步介绍,早在西周时期,对男女嫁娶已有严格要求,“三媒六证”之外,“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也是必须遵循的婚礼程序。其中的纳征就相当于我们今天还在继续沿用的订婚习俗,与订婚环节相关的聘礼或者彩礼也就自然而然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


《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夏婷婷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出版

网络上曾有流量文章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将中国的广大区域划分为高彩礼地区、中彩礼地区、低彩礼或灵活协商地区,还有网友专门制作了全国彩礼地图。伴随着每一次与彩礼有关的新闻事件,这些流量素材都会一再地进入公众视野,并不时引发一些将彩礼定义为陋习并希望予以取缔的呼声。

然而,如果以自古而今的视角看待中国古代法制,就会发现,彩礼从中国古代的制定法到现在的民间习俗,从古代的必经礼仪程序到现在的因地因人而异,绵延几千年,可谓源远流长;尽管其强制性已不复存在,但其生命力仍不可谓不顽强,广大民间自有其适合生存的土壤,并非简单地能够以封建陋习定义之、取缔之。因此,在官方出台的关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文件中,一方面当然是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则是要求考虑当地习俗、家庭经济情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分类处理,而非一刀切地以无效了之。某种意义而言,这也是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之间的一种互动和呼应。因此,如果以历史沿革的视角观察中国古代法制,我们在认识历史上或生活中某种制度或规则或习俗的长期性、复杂性、厚重性时也许会多一份敬畏,在寻求变革时则会多一份深思。

辩证法的视角

有关中国古代法制的通俗类作品,由于题材(涉及古代刑案、古代婚姻、宫廷秘闻等)本身颇具吸引力,加上文风的晓畅、风趣、易懂,还经常能带入一些现代人的视角,产生思维碰撞,使得这类作品在图书市场上颇为流行,比如《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这本书围绕北魏兰陵长公主和驸马刘辉的悲剧故事展开,对婚姻、暴力、犯罪、亲属容隐、连坐等中国古代法制的常见论题夹叙夹议地进行了分析梳理,让读者能够较为近距离地观察到当时中国的法制风貌。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李贞德 著,重庆出版社2023年出版

在笔者看来,其中最具启发意义的是作者引述故事所展现的辩证法视角。作者在书中引述了东晋名相谢安与其夫人刘氏关于纳妾一事的不同观点:谢安的学生援引周公著述来推导出刘氏禁止纳妾是因为她缺少不妒忌的美德,而刘氏不以为然,反而犀利地指出该问题的根源是在于周公制礼,如果周婆也有制礼作乐的机会,则断然不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作者提醒大家:历史上的政治制度、社会规范、伦理价值,以及记载这些标准的叙述书写,是从谁的视角和位置发出的声音,作为读者是不可不加以考察的。书写者与阅读者、正面与背面,都是观察问题的不同角度,我们暂且可将其归入辩证法的视角。

古诗有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果以辩证法的视角来观察中国古代法制,面对同一个问题,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比如以“大义灭亲”这一古代法制中的经典论题为例,现在对该成语的通行解释是: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包庇,使之受到应得的惩处。这显然已具有褒奖的含义,可是在古代中国,这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儒家既鼓励犯罪者的亲属包庇罪犯,也同样鼓励受害者的亲属不经执法部门而手刃大仇。赞成者认为,大义灭亲是以国法为先,如铁面无私的包公斩了自己寡嫂的独生子,其高风亮节传唱至今。反对者则认为,杀亲是灭绝天伦、泯灭人性的行为,杀亲者不值得信任,尤其从古代统治者的角度,一个灭绝人伦的统治者很可能会给天下带来更大的灾难,倘若纯粹以社会公利来作价值计算而不去制约德行有亏的行为,那么所谓的社会公利反而会遭受更大程度的损害。因此,最终反映在历史上,几乎同类型的行为,有的被定性为“大义灭亲”,有的却被界定为“灭伦背义”。

中西比较的视角

与《表象背后》同属“趣味法律史”系列丛书的还有《故事正义:文学影视中的法律文化》,该书主要以中国古典小说和热门影视作品为研究素材,借助文学或影视中的故事丰富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知。巧合的是,书中一篇《公主为什么不幸福?》讲述了北宋福康公主的悲剧故事,同样也遭遇了丈夫不忠和家庭暴力,其人生轨迹与《公主之死》中的兰陵长公主几乎如出一辙,在皇权与夫权的斗争之下,即使尊贵如公主也无力掌控自己的命运,虽相隔几百年,确属实实在在的历史重演。


《故事正义:文学影视中的法律文化》,赵进华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出版

纵观三本著作,《公主之死》是以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引发刑案作为切入口,讨论了官僚集团与皇权在确定涉案人员罪名及刑罚轻重方面的共识和分歧,以及汉唐之间几百年里女性的法律地位、司法传承情况等,属于比较典型的“小题大做”,较为适合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读者。而《故事正义》和《表象背后》的共同之处则在于作者在讨论古代法制论题的时候更多地依托了文学影视作品,这些作品涵盖古今、涉猎中外。比如《表象背后》的第三部分“《西游记》中探法史”,专门以《西游记》中的故事来展开讨论古代婚姻、孝行、复仇、盗抢犯罪等论题;《故事正义》中讨论的作品对象则遍及《儿女英雄传》《醒世姻缘传》《清平乐》《大宋提刑官》《权力的游戏》等,较为适合作为小说或影视剧爱好者的延伸阅读。

值得一提的是,《表象背后》中“《拾穗者》与中西福利制度”一文为读者提供了观察中国古代法制的又一视角——中西比较的视角。作者认为,从法国现实主义画家米勒的油画作品《拾穗者》以及《圣经·路得记》中的律法故事来看,拾穗是上帝赐予穷人的一项权利,是为了满足人的最低生存需求;但在中国古代《唐律疏议》中,在公私田园中摘食、弃毁、私自带走瓜果蔬菜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是被严格禁止的。作者还认为,以上区别还与后世不同时期设计福利制度以及古代中国救济制度密切相关,也影响了个人、社会、政府三者在提供生活保障或者救济方面发挥各自功能时的不同设计走向。


米勒的油画《拾穗者》背后包含的律法信息——拾穗是当时法国穷人的一项最低生存权利。

如果从中西比较的视角观察中国古代法制,可以发现其本身就是一个独树一帜的存在,这也就是法制史学者们所说的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称的中华法系。它泛指亚洲古代一些国家制定实施、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主要是指以中国唐代法律为核心,包括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其中作为中国古代制定法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只是,随着中国近代史的展开,随着古代中国融入世界历史的进程加速,自清末法制变革以来,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大量制度和规则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以大陆法系为主体的西方法律典章、理论、术语则逐步被引进、移植进入中国,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时至今日,社会大众对合同、公司、法人等西方舶来术语早已耳熟能详,对中国古代法制巅峰时期曾有过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却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一些学者看来,从今天现行的法律制度看中国古代法制,难免会生出一些“异域他乡”的陌生感触。

但必须看到的是,中国古代法制所彰显的精神和传统理念仍然在深刻地影响着目前现行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比如裁判者在办理案件时要考量情、理、法的统一,比如调解息讼有利于社会和谐,比如善法与良吏相结合可实现法律的功能等,这些精神和理念古今同一。因此,从中西比较的视角观察中国古代法制,一方面古代法制的传统力量不容忽视,某项制度或者理念的产生和演变历程就如同法律地图上的坐标,能够为后继者指点方向,而不懂得传统的人,犹如没有地图的旅行者,难以远行;另一方面,自大航海时代东西方交汇进入新时期以来,那些被证明有利于国家进步、社会发展的知识、技术、制度、理念,那些能够为传统中国向近现代中国转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动力的法制力量,也同样值得重视。唯不择细流,江海方能成其大、成其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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